前面说到《固废法》中因为罚则设置的问题,对「倾倒危险废物」无法处罚的情况,在其他的行政法里面也能碰到,再举一个栗子:
2015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应当采取车间密闭方式并安装、使用集中收集处理等排放设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泄漏。」
对应的罚则为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各位注意到没有,「粉尘物质」在罚则里面消失了……
遇到这种情况,即使对方没有采取措施,也无法处罚,依旧只能曲线救国。要么,对方车间没有密闭,那就测厂界粉尘浓度,看看是不是无组织排放超标;要么,有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可以按照「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超标」来处罚(当然也要进行监测)。总之还是要绕道去处理。
这是一个实例,而且已经被公开了。《天津:两家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被处罚》天津瑞天钢结构公司「露天喷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
2015年5月30日,接到群众投诉,滨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瑞天钢结构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露天喷漆行为,车间外布袋除尘器未正常使用,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产生有机物废气应在密闭空间进行并安装防治设施”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产生有机物废气的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安装防治设施进行生产的,应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开发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并且于6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话说回来,有时候法律条款自有其生命力和生存空间。我写过一篇《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适用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么?》,涉及到电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里面的一个词语定义的问题。《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粉尘物质」控制罚则上的缺失,有可能是考虑的其他条款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刻意为之。但这就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就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避开法律的空隙,才能够精准的实现法律所预设的行为。
关键词:排放粉尘监测